一、职工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同时,第79条又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处理:
1、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2、申请调解。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本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起诉。如果劳动者对劳动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但申请仲裁是必须程序,人民法院只是在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受理诉讼。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2、自接到仲裁申请书后按规定进行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3、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组成仲裁庭,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4、仲裁庭审理案件,于开庭四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
5、仲裁委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委审查后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
6、仲裁委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立案受理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报经批准仲裁审理时效中止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