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致残赔偿哪些项目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治疗期间结束后,即开始享受伤残待遇。伤残待遇享受的时间并非法定的12个月或延长后的24个月,而是根据医疗机构的医疗进展情况,在医疗终结后即可享受伤残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间可能缩短。因工伤残待遇一般包括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年金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金。
1、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即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根据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对他人的依赖程度确定护理标准,并确定护理费标准。生活自理与对他人的依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生活自理能力差,对他人依赖程度高;生活自理能力强,对他人依赖程度低。
2、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因辅助从事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轮椅或其他代步工具等辅助器具的,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相关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上述辅助器具的市场价格有较大落差,质量有优有劣,辅助器具的配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目前,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国家标准尚未出台。考虑到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辅助器具以国产普及型标准定位,不仅可以降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同时,也能够保证工伤职工权益的尽快实现。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般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致残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其伤残程度给付一次性补偿的工伤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1—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都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体现了社会对工伤职工的抚慰和同情,亦是垫平工伤致残获得补偿与非因工致残获得民事赔偿差距的一大举措。停工留薪制度替代工伤津贴之后,工伤职工在停工医疗期间收入不会降低,所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更主要是对今后生活的补贴。工伤职工所得到的伤残津贴低于其在工作岗位期间的劳动收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方面对工伤职工是一种心理抚慰,另一方面,能够对日后生活起到一定的补贴作用。
4、年金性伤残津贴。亦称永久性伤残待遇或定期伤残待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月、以工伤职工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发放给工伤职工的生活补助。年金性伤残津贴对工伤职工而言至为重要,这部分伤残待遇是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的来源或依托。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宗旨之一就是消除民事赔偿一次性了断而当事人将来生活无法预期的难题。年金性伤残津贴不仅保有其永续性,而且,工伤职工亦会分享社会进步成果,在工资凋整中,其年金性工伤待遇亦会相应得到提高。
二、工伤致死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用给予的资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给付。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为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这一条款,同时,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明确了申领抚恤金的条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抚养亲属的人数和一定比例发放。这是长期待遇,当供养亲属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完全无劳动能力的抚养亲属死亡时,该项抚恤金停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既具有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的意义,同时也具有平复工亡亲属精神创伤的抚慰的意义。当因工死亡的工伤职工有数个供养亲属时,应共同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中还具体规定了下列情况中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给付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并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