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劳动仲裁有没有时间限制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此六十天时间即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到对方侵犯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仲裁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应从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算。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5、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6、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受理。“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1)发生劳动者生病住院治疗等意外情况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进行协商或曾达成和解的;
(3)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咋办
当事人对本法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很多地方强制执行也对劳动者予以倾斜,如广东省高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就明确规定,对于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受执行立案顺序的限制,优先予以执行。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免收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标的额较大的,可以减收申请执行费。
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执行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结。对劳动者申请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适用本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未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不得裁定中止执行。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愿意发生劳动争议,而且发生劳动争议后仅靠双方来协商解决并不能令双方都满意,往往需要介入中立第三方。仲裁便是其中之一,可是申请劳动仲裁有没有时间限制呢,是劳动者想申请就可以申请的吗,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这样的问题可以先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忙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