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的办案期限为多长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最长可延期15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二、不提供送达地址有什么后果
1、拒绝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委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仲裁委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对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2、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仲裁委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