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辞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确定经济补偿月工资
经济补偿中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几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