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
赵某系山东省日照市高级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赵某于2010年3月被安排到日照市某机械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实习期为半年。同年7月,赵某在下班时被倾倒的车间大门砸伤,构成九级伤残。赵某向该公司主张工伤赔偿,遭到该公司的拒绝。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能否认定为工伤
首先,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校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并没有因为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的学生不能算是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
其次,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继承上述实习生伤亡事故可以参照工伤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重大变化,充分说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的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