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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药店输液死亡,单位未买社保应否赔偿?

劳动争议资讯           阅读:153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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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药店输液死亡

黄某才是东莞一家音响公司的员工,2012年,黄某才以黄某亮的名义入职公司,公司用黄某亮的身份证信息购买工伤保险时,发现黄某亮在其他公司已经购买社会保险,因此不能再为黄某亮购买工伤保险。公司查问之下得知黄某才的真实身份,要求他更正身份,并协助公司购买社保。黄某才称他的身份证丢失了,并表示不需要公司购买社保,如果发生事故也不需要公司负责。

2014年6月5日10时,黄某才在工作时感觉不适,向组长请假休息半天,当晚6时许到附近一家药店治疗。输液用药后,黄某才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9月13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黄某才所发生的事故属工伤。音响公司不服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未买社保应否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黄某才自行到没有行医资格的药店就医,但音响公司确实没有为黄某才购买工伤保险,因此法院判决其需支付黄某才赔偿金近8万元,并按法定标准继续支付黄某才年迈父亲和年幼儿子的抚恤金直至供养条件消失之日止。音响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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