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试用期内被辞退,试用期内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资讯           阅读:337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试用期内被辞退

阿婷(化名)应聘进入甲公司,担任招聘主管一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即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试用期工资3200元,转正以后岗位工资3200元,考核工资800元。2014年8月31日,也就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阿婷因突患急性胃肠炎去医院就诊,医院开具了一天的病假单。

2014年9月1日,也就是试用期结束转正后的第一天,阿婷照常去公司上班,却收到了公司的《试用期终止合同通知》,落款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阿婷觉得十分委屈,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审理后,驳回了阿婷的申诉请求。

试用期内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负有法定的举证义务,即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甲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次,甲公司以阿婷8月31日未来公司上班为由,解释为何在劳动关系转正后通知阿婷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能成立。

作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可通过各种方式,如电话等。由于公司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故判决甲公司支付阿婷3200元补偿金。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非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本案中,甲公司认为阿婷不能胜任招聘主管的工作,但并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阿婷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不能随意解除与阿婷的劳动合同。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