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月都少发工资
周某大学毕业后因外语较好,所以应聘的单位大多是外资企业。2008年底,周某进入一家物流公司任进出口部主任。合同上约定为每月8000元。周某称从2010年7月起,公司就无理由克扣其工资,每月只支付5000元,公司还表示剩余的工资差额以后再补足,但直到现在仍未补发。现在,周某合同到期终止,要求公司补发自2010年1月至今的工资差额,公司不予同意,因此,周某将公司告上仲裁委员会。
员工能否索要赔偿
仲裁委员会认为:2009年1月15日至2010年7月1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每月工资人民币8000元,后双方签订的五份劳动合同约定了周某每月工资分别为5000元、5900元及6900元;周某提供的录音资料既无法确认与周某对话者的具体身份,亦无法确认双方对话中所涉及工资的具体数额,故无法认定周某与公司在书面劳动合同之外又就工资标准作的补充约定,公司每月已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周某工资,因此,周某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1月15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拖欠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并支付2010年1月15日至2012年8月31日的加班工资差额及25%经济补偿金的申诉请求,缺乏依据,本会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