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在非指定清扫地出车祸
2014 年11月15日,尧舜环保公司环保工人唐某于工作时间内,在三环路外侧的机动车道上被车撞身亡,后高新社保局认定唐为工伤。但环保公司认为,唐某的指定清扫地点是在三环路立交桥内侧,唐是擅离工作岗位到三环路外侧的机动车道上。唐某受伤虽在工作时间内但不是在工作场所内,且交管部门也认定肇事车主与唐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环保公司聘用唐负责三环路韦家碾到凤凰立交桥内侧清扫作业,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工作时间,并在从事本职工作。虽然事故发生地点不是在指定的三环路内侧的清扫地点,但仍属唐的工作场所,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
此案虽唐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但其行为是属于过失行为,非主观故意,故不属于蓄意违章。依据《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6]28号)第六条“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唐某的过失行为并不影响到工伤性质的认定。据此,高新法院从国家应当尽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使用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等角度考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环卫工人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