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被收3000元押金
孙女士说,她2014年2月份应聘到单位做业务员。入职后被告知,单位要为员工统一定制工装,并办理社保、手机集团号等,所以会从工资中扣除部分押金。前三个月,单位共扣除了孙女士3000元押金,并为她开具了押金条。
试用期过后,孙女士和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签订合同后,单位迟迟没有按照约定为孙女士缴纳社会保险。
今年8月份,孙女士通过朋友介绍,向单位辞职后跳槽到另外一家单位工作。但是,当她去索要3000元押金时,相关负责人却称,因为孙女士单方面提出辞职,所以押金不予返还。
这让孙女士有些郁闷,她想知道,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自己应该如何维权?
辞职时单位不退押金咋办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由于就业形势紧张,有些单位为了防止员工随意离职等情况,往往会向员工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处于相对弱势的求职者面对这些不合理要求,往往只能屈从。
求职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注意保留收据等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孙女士的单位从其工资中扣除押金,并且不予退还的做法已经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