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期被解雇
职工因工受伤,在住院期间,遭遇解除劳动合同,提起仲裁获支持,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依法维权。7月26日,某人民院对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再审宣判,判决由云南弛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与邓传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由云南弛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补发邓传周自2003年4月起至2007年2月的病假工资51291.10元。
1996年3月18日,邓传周与云南弛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年6月8日,邓传周在弛宏公司下属单位工作过程中,被相距10公分的两辆矿车挤压,致使安全帽被挤碎,头部受伤,经会泽铅锌矿职工医院X射线检查,结论为无骨折。后在弛宏公司职工事故分析会上认定为:按微伤处理。1997年3月17日,合同到期后,邓传周与弛宏公司一直每年续签一次合同,至2003年3月31日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邓传周于2001年11月19日因病住院至2006年12月31出院期间,邓传周一直在弛宏公司下属单位原会泽铅锌矿职工医院住院治疗。2002年,邓传周在原住院医院的建议下到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焦虑性神经症、脑外伤综合症。2005年、2006年、2007年都经该院诊断为焦虑性神经症、脑外伤综合症。邓传周在住院期间未交纳过任何费用,是凭单位出示的临时工伤证明入住。2002年1月,邓传周的工资是按工伤工资领起的。2003年3月31日合同期满后,弛宏公司通知邓传周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但只是电话通知,并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也未送达任何书面通知,邓传周一直在会泽铅锌矿职工医院住院治疗至2006年12月31日。2005年7月,会泽铅锌矿职工医院改制变更为会泽县第二人民医院。
2007年2月8日,邓传周向会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与弛宏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2007年8月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2007}会劳仲字第2号裁决书,裁决由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被诉人补发申诉人2003年4月起至今的病假工资。弛宏公司对本裁决不服,于2007年8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医疗期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弛宏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2003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邓传周收到中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故2007年2月8日向会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弛宏公司主张本案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处延续至医疗期期满时为止。2001年11月19日至2006年12月31日,邓传周一直在原会泽铅锌矿职工医院住院治疗,邓传周在医疗过程中,依法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邓传周出院时止。会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07}会劳仲字第2号裁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1条第2款之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弛宏公司不服向曲靖中院提起上诉,曲靖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曲靖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弛宏公司对终审判决不服,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09年8月25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9年12月19日以(2009)云高民抗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曲靖中院再审,曲靖中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抗诉机关针对抗诉理由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此,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款,第153条第1款第1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决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