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案件往往需要经过“一裁两审”程序,先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一审、二审程序。当然,在一定情形下,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那就是劳动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再经过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实行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下: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的,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北京市2016年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各地区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裁决中既包含终局裁决事项,也包括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二)劳动者因用工单位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所产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事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法定情况下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小额诉讼
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审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
2、标的额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包括本数);
3、属于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