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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劳动仲裁系列之二仲裁代理人的选择

劳动仲裁          2016-06-01 阅读:387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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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上面的规定,劳动者如果要委托他人来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除了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要符合上述要求。若违反上述规定,将会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

1、递交仲裁申请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不予立案;

2、领取法律文书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不予发放相应文书;

3、提交证据材料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不予接收相关材料,而且会被视为无证据材料提交;

4、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开庭时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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