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板拖欠工资被判
据北青网报道,2013年5月至同年9月份,东营赵某分别承包了某村的社区工程和某公司砌墙工程。在施工单位已全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赵某在上述两项工程施工期间共拖欠74名民工工资556644元,面对民工讨薪,赵某后来干脆一跑了之,于2013年11月份驾车逃跑。当地人社部门多次责令赵某限期支付两工地的民工工资,赵某仍拒不支付上述民工工资,人社部门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后案件移送至利津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劳动维权应找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因此,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是违反上述规定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找那些部门呢?
1、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检察部门回馈速度比较快,程序简单,但是执行效力较低,一般涉及工程的劳务维权纠纷选择这个比较有效。
2、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劳动裁决不服,可以像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
4、用人单位不予执行裁决判决,可以像企业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