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绝不容许“港独”分子任议员 香港立法议员任免程序

劳动争议资讯          2016-11-07 阅读:537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绝不容许“港独”分子任议员

中国新闻网消息,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主任张晓明6日表示,不久前香港立法会部分候任议员在就职宣誓时的恶劣表现,已经严重触碰“一国两制”的底线,违反国家宪法、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危害国家的统一、领土完整和主权安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中央政府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和遏制“港独”势力滋长蔓延,立场鲜明、态度坚决,绝不会容许“港独”分子就任立法会议员。

当日下午,张晓明与部分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及省市区政协委员等约200人会面,向大家通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进行解释的有关情况及考虑。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立法议员任免程序

(一)选举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由70人组成,其中35位议员经分区直接选举产生,其余35位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功能界别,俗称功能组别或功能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内,代表社会上某些职业而在特定公职选举中拥有投票权的类别。

(二)权利义务

权利:

1、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

2、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

3、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4、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免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2、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3、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4、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5、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6、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7、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