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从1.6米高脚架上跌落身亡
据扬子晚报讯,11月8日17时许,有人报警称有个人从1.6米高的脚手架掉下来,头部受伤非常危险。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原来11月8日中午,天宁区某钣金店店主袁某喊梅某帮忙到湖塘拿铁皮管。梅某是附近收废品的,袁某经常叫他帮忙,干干临时的工作,半天结算100元。
当天下午干完活,梅某回到袁某店里,发现袁某店门的广告布面被风刮的有点破损,便建议袁某用尼龙绳将广告喷绘布扎一下。于是袁某就用店里的脚手架搭了一个两层的平台,一层高1.6米,两层高3.2米。
两人一起上到二层的架子上把广告牌布面简单地扎了几个塑料扣后,袁某便从西侧脚手架架子慢慢下来了。然而接下来意外就发生了,梅某并没有从脚手架下来,可能是觉得离地不高,放松了警惕,从中间位置侧面慢慢滑下来,但却没能抓住架子,一脚踩空,从一层架子直接仰面摔倒在水泥地上。
袁某赶去扶梅某,发现梅某鼻子里开始淌血,人已经昏迷,袁某感觉不妙,立马拨打120、110求助。十分钟后,120赶到,后经医院抢救还是没能挽回梅某生命。
临时工死亡如何赔偿
1、首先应该根据劳动的事实情况分析该死亡人员与单位的关系是临时雇佣还是事实劳动关系
2、确定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死亡还是劳动过程中受事故伤害死亡的
存在雇佣关系的,则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受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减少雇主责任。
如果是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按照工伤赔偿程序维权,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工伤死亡赔偿。自身疾病抢救48小时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