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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未签订合同是否能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劳动争议案例          2016-11-16 阅读:226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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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泰普锐德公司与被告杨亚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泰普锐德公司诉称,被告杨亚南2013年11月20日在辽宁省开原市宏达热电有限公司干活期间受伤,而我公司与宏达公司既未签订任何施工合同,也未从事任何施工,由此可证明被告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但被告向张家口市宣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该仲裁委裁决被告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认为此裁决无事实法律依据,因此在法定期限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杨亚南辩称,被告是电焊工,自2013年开始先后三次由原告派往辽宁省开原市宏达热电有限公司工作,每次都是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孙乐铭带队,原告的车辆接送,并由原告安排食宿。2013年11月16日被告再次被原告派往宏达公司工作,当时约定日工资200元、包食宿,当月20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之后孙乐铭安排被告在当地骨科医院治疗,2013年11月底原告将被告接回家,期间医疗费全部由孙乐铭支付。之后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原告每月支付被告1500元生活费。被告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原告泰普锐德公司与被告杨亚南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按照原告要求付出劳动后原告按约支付被告工资的行为,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原告主张被告系孙乐铭个人雇佣、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且孙乐铭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原告存在逃避责任的嫌疑,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及有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河北泰普锐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被告杨亚南2013年11月20日受伤时与原告河北泰普锐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阅读上文可知,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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