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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争议资讯          2016-12-15 阅读:269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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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劳动关系认定以及劳动者保证金追讨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银杏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汪某某诉称:原告于2011年6月5日开始到被告处上班。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每月工资1500元。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上班,但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8月1日,被告口头通知原告不要来上班,工资停发,并拒不返还原告保证金与保安证。原告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依法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但被告仅口头告知原告不要来上班,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现起诉要求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500元;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16500元;被告为原告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元和保安证。

被告银杏物业公司辩称:原告自2011年6月1日开始在被告处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当时原告称其有农保,不需要单位购买保险,保险费用已纳入工资,如果给原告购买保险,原告的工资只有1200元。原告诉状中陈述2014年8月1日通知其不要来上班属实,因开发区管委会的保安卡口管理问题,公司只是通知原告回家休息,并没有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接到原告的诉状后没有要求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通知原告进行岗位调整,被告从来没有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尚属存续期间。原告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天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返还劳动者保证金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银杏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岗位被撤销,被告让原告暂时待岗在家也属正常。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未到期,被告否认已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已实际解除了劳动关系。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向本院主张要求被告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原告的该项请求须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原被告之间签有劳动合同且合同未到期,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原告的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寻求解决。

被告银杏物业公司向原告汪某某收取了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被告银杏物业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违法,被告银杏物业公司应返还原告汪某某保证金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安证,因原告并未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铜陵市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汪某某保证金1000元。

二、驳回原告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者基本权利应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关系确定存在后,劳动者可以及时维权。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互负权利义务,应当依法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早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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