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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期间确认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劳动争议案例          2016-12-20 阅读:200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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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追索报酬及赔偿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北京武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伍某某诉称,我于2009年6月1日入职武进公司,从事家具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底薪3000元,外加销售额3%作为提成。从2012年2月22日起,武进公司改变经营模式,只发销售额3%提成作为工资。2013年2月8日,武进公司强行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也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自2009年6月1日至2013年2月8日期间我与武进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武进公司支付我双倍工资差额980196元;3、武进公司支付我经济补偿金24000元;4、武进公司补交相应的社会保险;5、诉讼费由武进公司负担。

武进公司辩称,伍某某于2009年6月1日入职我公司,2012年2月22日离职。伍某某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未经仲裁前置,经济补偿金已经支付,社会保险已经缴纳,伍某某主张已经超过时效,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伍某某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

法院判决: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差额及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伍某某与北京武进现代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二OO九年六月一日至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武进现代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伍某某支付二O一O年二月一日至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期间工资差额一千七百五十八元六角二分;

三、北京武进现代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伍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九千元;

四、驳回伍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者依法享有报酬权

第一,劳动报酬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其享有者即劳动者有支配和处分权。当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受到侵犯,劳动者本人不积极主张,他人和国家也爱莫能助。所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劳动报酬的实现方面。

第二,劳动者在实现其劳动报酬权时,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护是基础和保证。

第三,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过于繁杂、费用过于昂贵,使劳动者权衡利弊后,也会放弃其实现劳动报酬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为实现其劳动报酬权,有时在诉讼过程中所花费的,已经超过了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其权利的实现在经济上已没有价值。这是因为我国劳动争议是一裁二审制,程序比较多;劳动者因诉讼而增加的费用和损失,得不到补偿,致使诉讼成本过高,劳动者打不起官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经济上的不对等,明显处于弱势群体。制定出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理的诉讼程序,是劳动者实现其报酬权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有利地促进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改善劳动者的人权状况,实现依法治国。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在发现自身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维权。如遇类似诉讼纠纷,咨询律师可以获得更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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