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者称依法抢劫
昨天《新闻360》栏目播出了这样一条调查新闻——在黄冈市黄州区,一位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样品调查”为由,从一家小商店一次性拿走了36瓶食用油。由于这位执法人员没有提供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确实依据,面对如此执法,商店老板张月华情急之下说:“你这是抢劫!”

面对商户的质疑,这位执法人员语出惊人:“我就是抢劫,我是依法抢劫!”
张先生在黄州区坡仙路经营一家粮油店,12月15号,他的店里来了几名黄州区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巡查一番后,这名工作人员声称,他们怀疑店内某品牌食用油有问题,要带走样品调查。按照规定,执法人员应该向经营者提供相应的执法依据,可视频中,这名工作人员却拒绝出示相关文件,直接从店里往外搬油。

二、滥用职权的认定标准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36桶食用油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是这并意味着商户对执法者的行为就必须“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对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对于公务人员依仗职权“抢劫”的,必须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执法过程中必须出具执法文件,抽查样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量要求和其他要求。
对于如此执法,商户可以向执法者所在部门或者执法监督部门实名举报,就抽查样品数量有异议的,可以向药监局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的,可以向法院进行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