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劳动者请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报酬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杭州程杰减速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诉称: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至2012年6月止,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19182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9182元。
被告杭州程杰减速机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被告拖欠原告2012年1至6月份劳动报酬计19182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杭州程杰减速机有限公司工资清单1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10日内支付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属实,应承担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程杰减速机有限公司支付何某某劳动报酬1918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