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富丹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原告何某某诉称:何某某系富丹怡公司职工,2011年8月到10月期间,富丹怡公司拖欠何某某劳动报酬6356元。现起诉要求富丹怡公司支付何某某劳动报酬6356元。
被告杭州富丹怡制衣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何某某系富丹怡公司职工,2011年8月到10月期间,富丹怡公司拖欠何某某劳动报酬6356元。
上述事实,由何某某提交的富丹怡公司工资清单1份予以证实。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相应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属实,应承担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富丹怡公司支付何某某劳动报酬6356元。
律师说法:劳动者报酬权依法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在发现自身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维权。如遇类似诉讼纠纷,咨询律师可以获得更为专业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