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年终变相裁员
离农历春节还有两周多,没有马上过节的欣喜,在某股份制银行北京一支行负责消费金融业务的王哲(化名)反而陷入焦虑状态,甚至做好了走人的准备。“前段时间,北京分行下发通知到各支行,要求各支行上报调岗人员名单,有的网点柜员只留两三个人,而现在,所有调岗名单已定,部门领导告诉我,我可能会调去社区银行网点不再从事消费金融业务” ,王哲表示,“从擅长的领域调岗到非擅长领域,薪酬福利和任务指标都被调整,其实我们都知道这就是变相裁员。”

在净利润增速下滑、不良率攀升的情况下,银行工作不再是一份令人艳羡的工作,收入高、福利多、几乎无失业之忧渐渐成为历史,降薪潮、裁员潮开始慢慢向银行逼近。
银行人的2016年已经过去,2017年已经到来,虽然2017年国内银行业不会像欧美大行那样大量裁员,但是对于银行员工来说,似乎2017年并没有时间舒缓心情。
“年终决算后我们分配了新一年的任务指标,在去年的基础上有所增加,但是幅度要比去年的幅度小,但今年的总体形势可能不会比去年更好,半路杀出的互联网金融,让银行的低成本资金存款大搬家,人员流动率会比去年高,听说我们行已经有18个人在排队等辞职,不过我个人来说,不会辞职,我有固定客户,业绩还不错,2016年的业绩属于我们行第二”,一位股份行员工表示。(来源:凤凰网)
被公司裁员如何得到自己应得的赔偿
劳动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应该给予补偿。
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下列的要求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