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卫工投诉遭辞退
中国青年网讯:今年61岁的傅女士,从2016年6月开始做环卫工,主要负责章丘绣惠镇中央大街500米左右的路段。元旦期间,傅女士因为感冒输液,就让丈夫替了他两个小时,结果被查岗的逮住了。替岗被发现以后她赶紧来到工作地点,之后几天也只在中午休息的时候输液治疗。其间,傅女士听说替岗要被罚款100元,就找到领导说明了情况。本以为不会罚钱了,结果在1月23日领工资的时候发现少了100元。一个月工资才800块,罚款就是100元,傅女士觉得罚太重了。因为觉得单位罚款太重,傅女士打了12345热线投诉,本想能减轻些处罚,没想到却被环卫所辞退了。记者采访时,傅女士及另外几位环卫工介绍,他们工作时仅签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没有社保的。
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虽然傅女士私自找人替岗不对,但只因她大了举报电话就被辞退也是不合理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虽然上文中傅女士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工资支付凭证和记录还有其他同事的证明,就能确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基于此,傅女士受劳动法保护,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傅女士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要求环卫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