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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类型有哪些,企业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有哪些?

其他工伤问题          2012-12-08 阅读:733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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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的类型有哪些

1.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2. 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等。

3. 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4.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5.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6. 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7. 职业性传染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8.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9. 其他职业病。有化学灼伤、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企业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

1、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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