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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吃工作餐被鱼刺卡窒息死亡 法院依法认定为工伤

劳动争议资讯          2017-03-28 阅读:295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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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吃工作餐被鱼刺卡窒息死亡

2016年3月31日,钱某某中午下班后在工厂餐厅就餐,午餐为米饭和鱼。饭后钱某某和马某一同到车间办公室休息,13时30分上班点名结束后钱某向工友们诉说,嗓子不舒服可能是中午鱼卡了嗓子。15时30分左右钱某的嗓子变得沙哑,工友们劝说其赶紧去医院救治,钱某某说五点半就下班了,再坚持一会。17时30分后钱某怀疑吃鱼卡了刺,到职工宿舍旁的私人诊所进行救治,该所医生未发现鱼刺给开了头孢消炎药。

钱某某以为是小问题回到宿舍和工友们一起打牌,到21时30分钱某某嗓子疼得无法讲话。工友见病情严重叫私家车将其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诊断证明,钱某某因患急性会厌炎导致窒息,因抢救无效于2016年4月1日凌晨4时死亡。

2016年9月8日,钱某某的父亲钱某向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灵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其吃鱼导致疾病为“伤”不是疾病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随后钱某向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通过援助律师的走访、沟通、取证、查阅,随即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钱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灵武人社局认为钱某某因自己吃鱼导致自己死亡,是伤所致,而不是疾病。

兴庆区人民法院总结本案的焦点为,钱某某的死因属于“疾病”“伤”所导致,双方就围绕该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最终兴庆区人民法院认为钱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认为灵武市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法撤销灵武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具体认定标准如下所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工伤认定标准就是这些,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了,可以结合相关的情况和准备资料去认定工伤,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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