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名中国劳工被欠工资困在迪拜

中国青年网讯,张某东称,去年他与肥东县费大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下合同,11月来到迪拜硅谷一个中建项目做瓦工。3月份开始,老板郭某分包的工程被终止,自己所在的“安徽队”务工者没有活做,老板不给发工资,最近也不再给买米买菜。他们40多人只能从当地人那里买点面条和大饼充饥。如今大家的钱所剩无几,眼看就要断炊。关于为什么没有活干,张某东说,今年2月份一工友从施工的楼上摔下,在迪拜治疗了一个月,被安排回国,但国内大夫称因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不能完全恢复。老板郭某开会告诫他们:如果再发生类似事情将不管不问,谁不同意就回国。于是,一起来务工的63人中有42人表示要回国。张某东说,老板郭某当时承诺十天之内将工资发给选择回国者。张某东说,十多天后,因仍未拿到工资,他们开始阻拦其余21名工友继续上班,中建方面因工程进度太慢而终止了合作(郭某从金手建筑陈某处接的活,陈某从中建方面接的活),导致目前“安徽队”无活可做。谈及当初强烈要求回国的原因,张某东说,合同约定每天工作10小时,但频繁被强制加班;宿舍离工地35公里,晚上大巴车下班堵车要走两三个小时,经常回到宿舍已是夜里十二点,次日早上四点半又得起床;加班一夜也没吃的,到第二天早上也没吃的。张某东告诉记者,迪拜该“安徽队”务工者中,年龄最小的27岁,最大的将近60岁,大多数为40岁左右的中年人,老家多数在安徽、河南、山东。记者拨打张某东提供的肥东县费大郢建筑
拖欠员工工资触犯法律
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以及中建某负责人的电话试图了解相关情况,对方均没有接听。
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务工收入已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随之而来的则是大量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恶意欠薪已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劳动法》规定,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此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此外,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还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欠薪罪改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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