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伟淡定回应员工辞职
前庭摆擂,后院失火。因曝光文章、白百何等一系列明星的负面新闻,卓伟和旗下的风行工作室近年为公众熟知。近日,风行工作室突发内讧,旗下摄影师联合发出辞职信,称因“工作理念冲突”,集体向卓伟辞职。
辞职信中指卓伟大搞“个人秀”,“中国第一狗仔是团队结晶,而不是一个明星网红。”似在指责卓伟将集体功绩窃为己有。多位业内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卓伟善于自我炒作或许只是辞职事件的一个原因,文中一句“八卦不是捕风捉影的猜测”或许才是更大原因。圈内树敌太多,或许才是员工不满甚至辞职的真正理由。”此事在网络引发热议,网友纷纷发帖表示,赞同文中“八卦不是捕风捉影的猜测”这句话,“希望新风行工作室能带来新风气。”也有媒体人调侃道:“发稿请记得给摄影记者署名。”而风波中的卓伟在事件发生一小时后发微博硬气回应:“我很好,风行还在,周一见,还有料。(来源:中国网)
关于劳动者辞职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关于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规定,也称为预告辞职,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无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条是指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被迫辞职的,也称即时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的规定,在劳动者因第 38 条的情形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之后而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可容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