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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伪造学历入职,单位能否随时解聘?

辞退、解雇          2017-05-09 阅读:925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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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伪造学历入职

某公司招聘职员要求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2012年10月,王某应聘绘图员一职并提供某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证书。2012年1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视为欺诈,本合同无效,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员工的赔偿责任”。然而,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王某工作能力未能达到标准。2014年3月,公司经查询,得知王某学历证书系伪造。此后,公司以王某伪造学历、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小王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王某在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毕业证书,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以合同无效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单位能否随时解聘?

针对劳动者学历造假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大部分法院认为,劳动者伪造学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26条的规定,系属使用欺诈手段,在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但是,也有法院认为,在劳动者工作能力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不能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假学历的基本信息是否与工作有关,是否会影响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录用劳动者的决定来判定。

在学历造假案件中,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提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提供虚假材料则视为欺诈,劳动合同无效”,换言之,学历的真实性将直接影响到录用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深圳法院将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无须支付经济赔偿,但由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具有消耗性和不可逆性,因此,劳动者之前取得的劳动报酬通常也无须返还。从法理上来说,法院的这一判决实际上也是劳动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此外,在求职过程中,简历造假除包括学历造假外,还包括虚构工作经历,同学历造假一样,虚构工作经历也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仍取决于虚构工作经历与录用结果的关联性。鉴于此,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简历造假在劳动合同法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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