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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填写《应聘登记表》,效力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          2017-05-11 阅读:1353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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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填写《应聘登记表》

据南方周末报道,张某于2015年3月份入职于深圳某某混凝土公司,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应聘岗位为调度,经部门领导、公司领导批示同意试用,备注一栏注明:“本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是双方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效力相同,具体权利义务以法律规定为准。”其后,某某混凝土公司因故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商品混凝土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争议在于劳动者入职后,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填写了《应聘登记表》,是否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应聘登记表不能等同于合同效力,但是公司应支付员工两倍工资差额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应聘登记表》只记载了张某的个人信息,以及期望工资,以及录用情况,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必备条款,并且其名称也不能体现双方之间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终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判决某某商品混凝土公司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061.69元、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某某商品混凝土公司承担。 

应聘登记表效力如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在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务操作中,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均能与劳动者签订的是较为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在劳动者入职时或在职期间,劳动者填写了记录劳动者基本信息或工作信息的文件,而在发生争议后用人单位以该类文件主张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从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认为,该等记录文件既然已经记录了劳动者的基本信息或工作信息,应当将该等记录文件视为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具备的九个条款。如果记录文件内容包含以上内容,就应当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综上,本案中,商品混凝土公司虽然有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应聘登记表》,但该登记表并无合同履行期限、月工资数额等约定,无法确定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该登记表法律效力不应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不能视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商品混凝土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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