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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保险需要的材料,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的文件

生育保险          2012-12-08 阅读:1105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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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生育保险需要的材料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温馨提示:属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凭已向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备案后的计生证明材料);

(3)怀孕职工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证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围产手册(原件)

另,下列各类人员请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提供相关凭证

A.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

B.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用人单位在关破当月,将怀孕职工资料报单位所属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时填写《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同时提供:本单位关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C.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单位无欠费的,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D.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提供省社保局或省内各统筹区社保机构出示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在本市必须是正常参保状态,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省内各统筹区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报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的文件

女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流产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2) 怀孕职工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证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围产手册(原件);

(3)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同时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可不提供);

C. 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

《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

《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

A.《出生证》 (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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