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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员改装小黄车送外卖 饭店是否要为送餐员的行为买单?

劳动争议资讯     邢洋律师     2017-06-02 阅读:578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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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员改装小黄车送外卖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5月27日上午10时许,正处端午节假期,武汉某学院后街某饭馆门前,民警发现一辆被改装成外卖配送车的小黄车,小黄车的后座处被私自加装了一个印有“煲仔饭”的外卖货箱,车前后的二维码也被毁坏。发现情况后,民警立即前往该煲仔饭店面进行调查。民警发现,这辆小黄车的二维码也被毁坏,立即上前将其拦下,发现刘某通过划坏小黄车二维码,非法占有小黄车。

随后,民警将改装、毁坏二维码的外卖配送员夏某抓获。经询问,夏某、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夏某称,当初看到有很多学生骑共享单车,他认为,既然是共享单车,别人可以共享,那他也可以共享一辆。民警谷照华告诉他:“你这不是共享,你这是非法占有共享单车,这是在违法甚至犯罪。”民警对夏某和刘某宝进行了批评教育,两人被东荆所依法治安拘留5日。

饭店是否要为送餐员的行为买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一法条规定的即为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在这种情况中工作人员不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这是劳动法上的问题。“执行工作任务”有关是指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示进行工作。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由工作人员自己承担。

当发生案例中的情况,共享单车公司可以首先向该饭店索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除了可向该员工追偿后,还可依据该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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