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指定员工上班地点被拒绝
人民法院报讯,卢和全于2008年6月5日入职广州惠必斯公司公司处,任职销售部经理,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或根据工作需要出差的地点。卢和全每月领取工资10400元/月。
卢和全因任职销售部经理,长期出差在外。公司于2014年公布的《外勤人员出差报销规定》规定:员工出差后,要填写出差登记表(长期在外出差员工可每月填写一次)。外勤人员未经部门主管或总经理批准离开工作场所视为旷工。当月累计旷工2天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依法可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公司因卢和全旷工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属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公司请求判其无需向卢和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公司无需向卢和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合法的问题,关键在于判断卢和全是否构成旷工。
履行劳动义务,是劳动法律关系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在用人单位发出明确指令要求劳动者到指定地点上班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没有合法正当的理由拒绝前往,拒不履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本应履行的按照用人单位指示提供劳动的基本义务,应视为旷工。
本案中,对于为何没有按照公司通知返回广州公司上班的事实,卢和全未能作出合理的说明,也没有提供充分的依据。卢和全辩称其事前并不知晓公司要求其返回广州上班的通知,然而,公司提供的短信截图、电子邮件截图及经公证的快递邮件和邮件的签收情况等证据,足以证实其已通知到卢和全返回广州公司上班,故本院对卢和全的该主张不予采纳。卢和全另辩称,其虽未回广州上班,但期间仍在正常开展工作。一方面,该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另一方面,该抗辩并不能改变其没有按照公司指示提供劳动的事实。因此,卢和全以此抗辩主张其不构成旷工,不应采纳。卢和全置公司的上班通知于不顾,长期(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15日公司发出解除通知)拒不返回公司上班,违反了不得旷工的劳动规章制度,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法律依据充分。
以上就是“公司指定员工上班地点被拒绝,能否将其解雇?”的法律解读,若您在劳动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