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状告单位艾滋病歧视

阿明2012年大学毕业后就进入广州一家食品检测机构。他感觉自己进步很快,“领导也很器重”。单位的环境也让他觉得很轻松,在他的印象中,“领导就像个大家长,比较和蔼,也愿意亲近员工,威严中带着一些温暖和关心”。机会也来得很快。2015年10月,阿明等来了一次事业编制招聘考试,报考了原单位的原岗位。笔试和面试都很顺利,在30多名竞争者中,他的总分是第一名,一只脚踏进了期待已久的编制。紧接着是入职体检,他去医院做了一些常规的检查,测身高,做胸透,然后抽血。他并没有把这道“例行公事”的程序放在心上,从医院出来后,他就回家等待着那个“已经在路上”的聘用通知。几天后,他确实等来了通知。只不过电话里,领导通知他体检不合格,“需要复检”。这条始料未及的通知很快冲淡了他的喜悦,他甚至隐约感到了一丝恐惧——因为自己之前发生的不安全性行为,他想到了那个从不敢想象的东西:艾滋病病毒。复检是在一个领导的陪同下去的。虽然已经有些准备,但当看到体检表格上“HIV筛选”这几个字时,这个“遇事从不慌乱”的年轻人还是一下怔住了。随后单位领导找他谈话,告诉他,“工资照发,你要回家好好养病。”他因此被单位要求“离岗休息”。尽管他多次向领导说明自己“在工作上完全是一个常人”,也举出各种科普知识,证明自己在工作中完全可以杜绝病毒传播,不需要“隔离治疗”,但总被领导“好心”地劝回。
打官司维权终获胜
白纸黑字的规定让阿明没法再有任何辩解的余地。那次谈话后,他被拒之于单位的大门之外。他用过很多方式去维权。最后,他选择了打官司这条“唯一能走的路”,然后在被不断受伤害中“越走越坚定”。用人单位要求阿明“离岗休息”的唯一依据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而这一办法是原卫生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在2004年修法的草案说明里,也明确了“将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这意味着,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里,艾滋病和乙肝属于同一种管理方式。
“《实施办法》与上位法《传染病防治法》相抵触,所以不能适用,这对于一个合格的法律人而言是个显而易见的结论。”阿明的辩护律师邱恒榆在一审的上诉书中写道。2016年4月,阿明先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他的意见没被采纳,仲裁结果“几乎是按照用人单位的陈述写的”。案子递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后,法院虽然支持了他们“艾滋病感染者不应被隔离治疗”的诉求,但却认定单位要求阿明“离岗休息,工资福利照发”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项”,以没有侵害劳动者权利为由,判决阿明败诉。这是今年2月24日的事情。
二审法院判决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要求阿明“离岗休息”违反《劳动合同法》,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及变更劳动合同行为”;明确了国家法律规定艾滋病实行自愿检测制度,不强制实施,用人单位主张给阿明停工医疗的理由不成立;明确了阿明虽然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但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要求均无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这一岗位的工作,用人单位用此理由实质上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拒之于就业大门外,与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强调保障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基本立场显然不符。“足额发放工资报酬本身不构成歧视,但因阿明感染艾滋病病毒而不让其正常工作构成歧视。艾滋病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艾滋病的无知和偏见,以及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合议庭把这句话写进了判决书中。
本案判决首次确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HIV抗体阳性决定劳动者离岗休息的决定违法。这是广东省第一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也是国内第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侵犯劳动者权益败诉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