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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加班未被认定,加班你这样可以证明自己吗?

劳动争议案例          2017-07-05 阅读:246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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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个人加班未被认定

朱某与某食品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订立期限至2016年3月1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朱某的工作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某食品公司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确定朱某的劳动报酬,基本工资为900元,每月总工资应与个人劳动成果的多少挂钩。

2012年8月26日,朱某在工作中受伤,伤后在重庆红楼医院治疗,某食品公司支付了医药费。2012年12月14日,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的受伤性质为工伤。2013年7月31日,经鉴定朱某的伤情为九级,无护理依赖。朱某领取了2012年9月-11月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013年12月2日朱某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食品公司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6057元、周末加班1146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3792元。

法院判决:驳回加班工资的请求。

律师说法:加班你这样可以证明自己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朱某在庭审中陈述其每天早上5点上班,晚上12点下班,但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举示的打卡记录,也与其陈述不相一致,因此,朱某陈述的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同时,打卡记录并没有某食品公司的盖章,不能证明系某食品公司持有。证人涂志桥自己陈述2001年9月-2002.9月在某食品公司上班,离职也是因为公司要求其变换工作岗位,对公司存有意见,因此,其证言不予采信。证人孙必政也没有证明的工作时间。故,朱某主张的加班事实不能认定,其要求加班工资的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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