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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加班工资有异议,该如何选择管辖?

劳动争议案例          2017-07-17 阅读:258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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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离职加班工资有异议

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胡栋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未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让当事人选择仲裁员,该仲裁案件严重违反了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签订的离职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对6月加班工资进行协商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劳人仲案字(2014)第170号仲裁裁决。

律师说法:该如何选择管辖?

根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为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合同履行地为苏州高新区,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违反了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理由,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错误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苏州市赫华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程序违法的理由,不予采信;关于仲裁裁决对双方签订的离职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对6月加班工资进行协商的事实认定不属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苏劳人仲案字(2014)第170号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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