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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醉驾不立案不刑拘,公务员犯法有特权?

劳动争议资讯     邢洋     2017-07-27 阅读:407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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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醉驾不立案不刑拘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公务员何某勇开公车撞死人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原副局长于广辉,指使下属不依法及时立案、不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8月5日,国家公务人员何健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广州市交警支队番禺大队办案民警经查认为,何健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并建议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在该案呈送被告人于广辉审批时,于广辉于2012年6月12日违法作出对何健某罚款1500元、吊销驾驶证6个月、扣12分的批示。番禺交警大队据此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造成无法追究何健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广辉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广辉对起诉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公务员犯法有特权?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因此公务员犯法不止没有特权,应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另外,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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