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计件工作制的员工
朱某与嘉士德食品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订立期限至2016年3月1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朱某的工作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嘉士德食品公司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确定朱某的劳动报酬,基本工资为900元,每月总工资应与个人劳动成果的多少挂钩。
2012年8月26日,朱某在工作中受伤,伤后在重庆红楼医院治疗,嘉士德食品公司支付了医药费。2012年12月14日,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的受伤性质为工伤。2013年7月31日,经鉴定朱某的伤情为九级,无护理依赖。朱某领取了2012年9月-11月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每天早上5点上班,晚上12点下班,工资实行计件制,公司没有定额,做多少得多少。多劳多得,没有考勤。
律师说法:工作时间超长能否认定为加班?
在本案中,朱某的劳动形式是基本工资的基础上采用计件制的方式获取工资,朱某称自己是每天早上5点上班,晚上12点下班,朱某把这种工作方式称为加班并且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这种陈述与公司的性质提供的合同意见不一致,并且朱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上班记录,对于这项说法是不实在的。因此不能支持朱某的请求。
朱某提出的打卡记录并没有嘉士德食品公司的盖章,不能证明系嘉士德食品公司持有。朱某主张的加班事实不能认定,其要求加班工资的请求不应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