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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病享受的医疗期,该如何计算?

劳动争议案例          2017-07-31 阅读:326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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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员工生病享受的医疗期

濮某依法享受的医疗期为六个月,应当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而自2014年5月濮某开始陆续休病假,至2015年2月期间,其累计病休的时间已达到六个月,因此,公司对濮某后续病休期间依法可以不再按照医疗期对待。

濮某认为,其医疗期应自2014年11月20日再重新计算6个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律师说法:该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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