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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破产劳动合同终止,员工权益该如何维护?

劳动争议案例          2017-08-03 阅读:300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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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理由:单位破产劳动合同终止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终止应以该法人到工商局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之次日为其终止日期。中科信公司现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未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手续。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唐宏至与中科信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中科信公司被宣告破产时解除,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唐宏至与中科信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于2011年10月26日终止,唐宏至于2012年10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一年的法定仲裁时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律师说法:员工权益该如何维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一审、二审判决载明的事实,中科信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故二审判决认定唐宏至与中科信公司的劳动合同于上述时点终止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本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并自2010年10月25日中科信公司被宣告破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唐宏至以中科信公司未依法注销为由,认为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存续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二审判决认定唐宏至于2012年10月25日就本案争议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正确。唐宏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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