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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产孕妇跳楼身亡,医院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资讯     李海林     2017-09-10 阅读:422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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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产孕妇从五楼分娩中心坠下身亡

8月31日20时左右,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一名孕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据了解,今年26岁的马某系绥德县吉镇镇张家峰村人。9月4日,华商报记者和马某的家属取得联系,对方发来短信讲述了马某身亡的经过。据其介绍,产妇马某于8月30日下午住绥德院区妇产科48床待产。

“然而到晚上,医护人员称48床的产妇不见了,陪产人员在分娩中心外也没有见到产妇。”该亲属微信上告诉华商报记者,过了一会才得知产妇马某从产房的窗口跳下去了,正在医院急救室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来源:搜狐网)

医院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院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法律层面分析,有几种考虑:

一、医院有无防止产妇自杀的义务。

在我国,有一些机构对其看护人员有防止其自杀自残义务的,比如看守所,拘留所,但是医院对病人只是一般的诊疗义务,并无防止病人自杀的义务,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产妇自杀,医院无赔偿义务。

二、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导致产妇死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本事件中,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并未发现明显过错,产妇死亡与医疗活动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医院无赔偿责任。

三、医院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也属于公共场所,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就是其医疗设施、设备、场所等都要符合国家标准,本事件中,产妇跳楼时的窗口护栏高达1.13米,一般正常成年女性的身高很难隔着护栏不小心失足坠落,医院的相关硬件设施并不存在缺陷,所以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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