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员工请病假
时某于2014年9月4日入职公司处,担任针车课技术员,2015年6月1日,时某与公司的前身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变更时薪及其他事项,2015年8月18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时某每月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平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薪节假日补贴、高低温补贴、效益奖金构成。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时某支付工资。2015年11月24日,时某经医院诊断为左眼中性浆液性视网膜病,导致视力障碍,时某由此向公司请假。
法院判决 :一、确认时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二、公司向时某支付2016年3月7日至12日期间的病假工资333.3元、2016年3月至5月的工资(不含2016年3月7日至12日)合计178.21元、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24.82元。
律师说法:员工休病假 公司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休病假,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员工的医疗期,单位不能接触劳动合同,但是有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时某在医疗期结束,经过单位调整岗位后,仍不能从事工作,因此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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