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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案例     陈雷     2018-05-22 阅读:248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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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2004年李先生在一家企业,10多年来,服从单位安排。 2017年6月初,单位发了一个通知给李先生,里面写到,单位和李先生的劳动合同在2017年6月30日到期,因为李先生在单位工作已满10年,单位愿意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由于单位存在债务问题,可能面临倒闭,所以要求李先生和单位的另一家关联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先生收到这份通知后表示不能认同单位的处理方式,要求直接和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单位并没有答应。2017年6月25日,李先生以快递的方式寄给单位一份申请,再次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没有同意李先生的要求,而是在2017年6月30日收到了单位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要求李先生在5天内到单位办好离职退工手续。李先生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李先生在单位工作已经满10年,符合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李先生已经明确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单位要求李先生与其他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现单位拒绝和李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定单位支付李先生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说法:虽然劳动合同没有一式两份,但当视为已经签署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先生在单位工作已满十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此时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则属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违法终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李先生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果,主张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

另外对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问题。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就确定了赔偿的标准。其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这就确定了赔偿金的起始时间。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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