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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有哪些救济方式?

劳动争议案例     葛春喜     2018-05-27 阅读:180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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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矿工辞职后诊断为职业病

2008年6月,李某应聘到公司承包的矿工作。2011年5月李某被派到破碎车间从事敲矿石工作,月工资2900元。2013年1月,李某离开被告公司时,公司未对李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13年7月31日,李某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职业病诊断,2014年7月2日被诊断为矽肺壹期。2015年1月26日,李某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六级伤残。李某为此支付检查费、职业病诊断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计870.1元。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778.5元,职业健康检查费、职业病诊断费265.6元。

律师说法:职业病有哪些救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该条款是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条款,指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并未禁止在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本案双方是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适用该法律条文。

救济方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要求督促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2.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未告知劳动者将从事的工作可能具有的危险,或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没有告知劳动者新工作可能增加的罹患职业病的可能

救济方法: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单位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请求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居住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3.未经体检,即安排劳动者上岗从事可能罹患职业病的工作,或者终止与从事可能罹患职业病的工作的劳动者的合同没有按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体检的

救济方法:请求卫生行政部门督促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体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的

救济方法: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警告,限期改正。

5.用人单位不安排疑似职业病劳动者检查的

救济方法: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单位安排检查,警告并限期改正。

以上是关于“职业病有哪些救济方式”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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