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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

劳动争议案例     葛春喜     2018-06-02 阅读:618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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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因未缴纳社保离职

2013年3月,鲜某到单位处担任拉面师傅助理,月工资2500元。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未给鲜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6月13日,鲜某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于6月28日离职。

法院判决:单位支付鲜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750元、赔偿鲜某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损失12025.80元。

双方符合劳动用工的条件,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鲜某于2016年6月29日以后未到单位处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因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鲜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自2014年3月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未举证证明是员工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自行缴纳的事实,故在工作期间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的行为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单位要支付鲜某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协商解除补偿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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