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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辞职能得到补偿吗?

劳动争议案例     葛春喜     2018-06-02 阅读:271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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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无固定劳动合同员工辞职

王某在单位工作5年多。公司原来是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后经劳动仲裁部门协商,双方签订了无固定劳动合同,先因工作不如意辞职。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已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辞职能得到补偿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无关,而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关。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某所在的公司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王某因为觉得工资低等个人原因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所在单位就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单位给王某调整的岗位和对应的薪酬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差别很大,可以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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