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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有自动续延合同期限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争议案例     陈雷     2018-06-02 阅读:299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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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劳动合同约定自动延续,员工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张某2012年1月8日与A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张某)被派遣至B公司工作,职位为行政主管,每月工资6000元,派遣期限为两年,派遣期限届满,如用工单位无异议,派遣期限自动延长一个派遣期限,或依据用工单位的通知。如续延派遣期限超过本合同期限,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自动延续至派遣期限届满。”2014年1月8日,张某与A劳务公司续订了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1月8日,劳动合同期满,张某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A劳务公司拒绝,张某遂以A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未支付加班费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A劳务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A劳务公司与B公司支付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4月5日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决结果:驳回张某主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理由: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签约定有效。

律师说法: 动合同到期自动续签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中有自动续延期限的条款,是否还需要支付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即劳动合同中约定续延条款是否有效?

关于劳动合同的续延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列举的几种情形都是“法定延续”的情形,即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上述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A劳务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顺延”并不属于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那么劳动合同中约定续延合同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法》中允许合同双方自由约定条款,包括自动续签之类的有关合同程序性的条款。尽管劳动合同订约双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谈判实力大多数是不平等的,但是劳动合同亦属于合同的一种,只要劳动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只是该种约定应当理解为原劳动合同条件的顺延,依法应当为新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开始。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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