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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产,可以降低留守人员工资吗?

劳动争议案例     陈雷     2018-07-01 阅读:470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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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公司停产,降低留守人员工资应协商

2012年,朱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自2013年起公司业务开始萎缩,2016年基本不经营,2017年实际经营基本停止,朱某作为公司留守人员在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从事相关工作。2014年12月,朱某的工资标准由1972元/月降至1700元/月,2018年5月,其工资标准由1700元/月涨至2000元/月。朱某申请仲裁后起诉,请求大汉公司补发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的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支持朱某请求。

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便公司停工、停产、歇业,但朱某仍作为留守人员在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向公司提供了劳动,且双方未重新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故公司仍应按照1972元/月的标准补发朱某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工资。

律师说法:调整劳动者工资待遇需要与劳动者协商

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不得任意降低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即便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调整劳动者待遇也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经过工会集体讨论决定,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待遇有克扣工资之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朱某的工资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一再被降低,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即对朱某单方面调薪,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被认定为无故拖欠朱某劳动报酬,朱某有权要求公司补发被拖欠的工资。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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