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合法合理调岗,劳动者有义务接受安排
王某于2016年2月应聘某互联网公司,在个人简历学历一栏中,他自报某名牌大学全日制计算机管理专业本科毕业。因为某互联网公司要求应聘者必须是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而且王某也符合条件,于是王某被顺利录用并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王某的岗位为计算机工程师,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后1个月内,互联网公司发现王某在很多较为简单的工作任务中常常出现一些低级差错,于是对王某学历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后互联网公司向某名牌大学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大学并未向王某颁发过全日制计算机管理专业本科文凭。互联网公司遂以王某提供虚假学历、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将王某辞退。王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驳回王某请求。
理由:互联网公司在招聘时告知了王某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王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学历,影响了互联网公司对其专业技能的判断,互联网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
律师说法:劳动者未遵守诚信,试用期可解聘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如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伪造履历等,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应比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略微宽松,故劳动者在入职时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试用期被解雇风险大。本案中王某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并且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经调查后,发现王某存在学历造假行为,其工作能力和真实学历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可在试用期结束之前辞退王某。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